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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电波拉皮.烫出葡萄状水泡

 

一女子接受电波拉皮疗程,不料成为全球首宗电波拉皮造成毁容式深二度灼伤,台北地检署调查认为,医师明知不能接连施作超音波、电波拉皮,却接连用过强的电波、过强的音波导致病患受伤,依业务过失伤害罪起诉。

49岁林小姐在去年1月到台北市东区医美诊所,在“舒眠麻醉”下接受电波及音波疗程,晚上6时半许离开诊所时,在电梯内已感到剧烈灼热与刺痛,脸上也冒出数个壹圆硬币大小般的橙黄色水泡。当晚大约10时,双边脸颊、下巴、颈部皆已被水泡覆盖,皮肤全部肿起。

她不断向医生反映,对方只表示“这是正常的”。据网上资料,电波拉面皮的原理是以电波能量加热,刺激真皮层组织令胶原蛋白重组更新,收紧皮肤,属轻度创伤性手术。

翌日中午,林小姐再到医美诊所,接诊的医生看到她满脸焦黑水泡才表示要送她入医,惟抵达医院时,已经是“受到深二度灼伤后的20多个小时” ,当时脸庞已经肿至眼睛无法睁开。她事后住院2周还要接受2次视网膜修补手术,3次眼科会诊跟进,4次精神科治疗,和10多次没麻醉药下清洗伤口。

毁容后林小姐每晚以泪洗面,每看到自己焦黑的脸容就躲入衣柜内,拒绝脱下面罩示人,更无法返回工作岗位,让她心理受到极大创伤。

台湾律师林凤秋指出,替林小姐进行相关疗程的医生,前1天明明未有进行治疗前评估,但病历却出现相关纪录,相当可疑。另外,电波拉皮治疗说明书列明必须由“整形外科及皮肤科医师”使用,该医生根本不具相关操作资格,电波拉皮疗程也不应在全身麻醉下进行,不得在眼部位置进行,更可疑的是,原厂竟没有提供相关仪器给该诊所。

台北地检署公开调查结果,指出涉事医生在明知不能为患者连续进行超音波、电波拉皮的情况下,且应评估及注意患者的体质和皮肤状况后调整强度,但仍使用过强电波及音波导致患者二级烧伤,故以“业务过失伤害罪”将其起诉;诊所院长则不获起诉。

至于全案包过院长杨维真被控等其他部份,因调阅相关病历并参考卫福部食药署函文、医疗器材仿单说明,没有法规限制操作仪器的医师资格,或者不能为病患全身麻醉,而林女在疗程中处于睡眠状态,无法确认眼部周围是否也被超音波治疗,无法证明伤势因果关系等理由,因此处分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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