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州前首席部长林冠英今日被控于2011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间索贿330万令吉,以身为首长的职权协助拿督再鲁的公司获取槟城海底隧道工程,抵触反贪法令第23(1)条文。
林冠英聆听控状后,在槟城反贪特别法庭大声表明不认罪。
一旦罪成,林冠英可被判处不超过20年监禁、罚款一万令吉或不少过贿赂金5倍,视何者为高。
今早近9时,林冠英在家人及辩护律师陪同下抵达法庭。
槟州前首长兼行动党秘书长林冠英今日因槟州海底隧道案被控上北海的槟城反贪特别法庭。
上周五林冠英在吉隆坡地庭因槟城海底隧道计划面对贪污控状之际,周玉清到槟州反贪会总部录供时被逮捕。过后,周玉清获反贪会批准以5万令吉保释外出。
林冠英是在周四晚抵达反贪会总部后被扣留,并在隔天带到吉隆坡地庭面对一项索贿控罪,林冠英否认有罪,获准以100万、2名担保人及交出护照保释。
根据控状,林冠英被控于2011年3月,在槟城海底隧道计划中,向商人拿督扎鲁阿末索取工程中的10%利润。
此举抵触了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6(a)(A)条文,并在相同法令下第24(1)条文下被定罪,一旦罪成,可判处坐牢最多20年,以及罚款不少于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最高。
另外,林冠英和妻子周玉清将于明日(周二)上午9时在北海法庭,在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AMLA)下被提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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