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伊班藉男子涉嫌非礼、性侵未成年少女,今日在爱极乐法庭面对7项控状,唯被告皆不认罪,获准以3万5000令吉保释,案件展至9月25日过堂。
被告为吉米列夫(18岁,来自爱极乐高原),分别在第2地庭面对4项控状及第3地庭面对3项控状。
其中5项控状指被告于2018年4月24日至2019年3月13日期间,在爱极乐高原某住家,非礼及性侵当时未满16岁的女受害者,因而抵触2017年儿童性侵法案第14(a)条文。一旦罪成,被告可被监禁不超过20年,以及鞭笞。
被告也被控于2018年4月24日早上9时至9时30分,于爱极乐高原某住家,强奸同一名女受害者,因而抵触刑事法典376条文。一旦罪成,被告可被监禁不少过8年,及不超过30年,以及鞭打不少过10鞭。
另一项控状则指被告于2018年10月29日早上8时左右,在爱极乐高原的住家内,在女受害者不情愿下进行口交,违反自然性行为,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377C条文。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监禁不少过5年、不超过20年,以及鞭笞。
第二地庭法官为伊丽莎白巴也万,副检察司哈妮丝瓦希达主控;第三地庭法官则是诺玛依斯迈,副检察司为英丹。
被告求情道,其父亲是残障人士,也没有工作,母亲为家中经济支柱,因此他恳请法庭减低保释金。
诺玛依斯迈最后允准让被告在第4至6项控状下,由一名担保人以1万5000令吉保释。
伊丽莎白巴也万则准许被告在第1至第3控状及第7项控状下,由一名担保人以2万令吉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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