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呈《2020年减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临时措施法案》并修改《1967年租购法令》,任何物品的物主不可因为租借或购买者无法在2020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缴付分期付款,而拿回相关物品。
不过,法案阐明,这只限于在2020年4月1日至9月30日无法缴付分期付款的租购者,才受到此法案的保护。
法案指出,任何已经在法令颁布前行使权力拿回租购合约下物品的物主,在1967年租购法令所赋予的权力下,则被视为有效。
另外,法案也修改《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令》第24v条文,若连续两期无法按照分期付款的协议缴付债务,提供借贷服务者可向欠债者发出通知书,以解决有关债务。
法案阐明,欠债者在收到通知书后的21天内,选择缴清所拖欠的债务,或选择提早缴清债务,或选择终止合约并把物品归还给提供贷款服务者。
法案指出,欠债者若提早缴清欠下的款项,提供服务者需要给法定回扣,但仅限于协议是在今年3月18日前签署,以及在3月18日后开始没有缴付款项。
但法案也阐明,尽管消费人无法做到上述3项选择,提供服务者不能根据信货销售合约采取法律行动,以对付消费人追回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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